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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签订断绝亲子关系(断绝亲子关系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2-05-12 浏览次数:

父子关系实质是亲子关系的一种,亲子关系由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两者构成。作为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亲子关系依法受到国家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彼此心生厌恶不相往来,甚至萌生出断绝亲子关系的想法。那么,亲子关系能够断绝吗,断绝亲子关系是否合法呢?

我国法律不允许断绝亲子关系。依据《宪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是父母年老时的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允许任何一方断绝关系!另外,亲子关系也不能因自认而解除。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身份关系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

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史记·管晏列传》有言:“生我者父母。”可见亲子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并非通过法律拟制(又称法定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产生,因此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所以,亲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法律也不予认可,该尽的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还是要尽的。

这时,细心的朋友就会问:“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亲子关系可以解除吗?”需要指出的是,这属例外情况。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因此如果子女更改国籍,我国法律继续生效,父母可以在居住地法院起诉。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

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

所以法律上没有脱离亲子关系的具体条件。相反我觉得做为父母是你们不负责任了,自己的女儿本来就有精神病就更因该留在身边好好照顾,怎么能为了所谓的没有抚养你们要断绝关系?试问一个精神病人有谁敢请她做事情,没人请她哪来的钱养你们?在说了,你们的女儿如果是正常人会把别人打成重伤吗?要说法律本人不懂多少,但是我记得有一条,精神病人杀人都不用坐牢的,更何况赔偿?我甚至怀疑是不是楼主无聊来这消遣我们?如果是真的,问个最实在的问题,如果你们跟你的女儿换一个位子,她要跟你们断绝关系,你们的亲戚、朋友、邻居,或是知道这事的人会怎样看待你的女儿?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而受法律保护的,血缘关系是不能由法律来脱离的,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脱离亲子关系的规定。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赡养父母不仅仅要受道德上的遣责更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如果法庭判决会要求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是一般不会造成刑法的责任追究。

子女改换国籍虽然不受中国法律的追究(那是在国外,在国内还是要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父母一方(中国籍)仍可以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至法院起诉。中国法院还是可以受理的,但是执行可能会是问题。

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怎么写

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

无效,除非是收养关系。

1、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亲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该尽的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还是要尽的。亲生父女如果签下断绝关系协议书后,没有法律效力。

2、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所以,如果这个儿子是您亲生的话,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解除这种亲子关系的。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解除,抚养、赡养的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来取消,只能因某一方死亡而终止。而所谓的“断绝父之关系”的协议,违法了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即使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也免除不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系血亲非拟制血亲,亲属关系一经形成无法更改或撤销。还是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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